(一)本室应根据本院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开展新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制工作。
(二)本室应由从事药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从事科研能力,工作作风严谨的人员担任。
(三)药物研究人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态度,不得弄虚作假。
(四)药品研究的研究项目、设计方案及审批等,应按“新药审批办法”办理。新药或新制剂,必须取得生产批准文号或制剂注册文号后,才可进行生产、配帛、用于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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