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其他事项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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